(一)執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職業工會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其他專項協議,並監督執行。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五)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工會勞保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六)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像作鬥爭工會健保

  (八)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會員的發展公所健保、接收、教育和會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的企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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