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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工會干部職業化促維權是勞動關系和諧的工會健保客觀要求

  隨著我國非公經濟的迅速發展,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化。在“資強勞弱”的格局下,勞動者權益屢遭侵犯,他們迫切希望工會能夠幫助並代表其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然而,工會作為勞動者的“代理人”,至今尚未形成強有力的職業力量。傳統意義上的工會干部在經濟上存在著對企業的依附關系,於是工會履行維權職責要看雇主的臉色辦事,很難理直氣壯站在資方的“對立面”來維護勞動者權益。培育職業化的工會干部隊伍,讓他們代表勞動者依法科學維權,是促進市場經濟中勞動關系健康發展的客觀必然,是新時期工會組織體制改革與創新中的重要環節,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

  工會干部職業化,是指在勞動力市場中,工會干部作為勞方的代理人逐步形成職業,並在完善的招聘、考核、培訓、晉升的管理機制中逐漸被社會認可的動態過程。職業化工會干部,是指具備專業化的工會知識與技能,在企業專門從事工會工作,但是與企業沒有經濟依附關系的工會工作者。①我國工會干部職業化已初登歷史舞台,2002年湖北省黃石市率先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非公企業工會主席,並向新建非公企業工會派送,選派的工會主席的工資福利由區總工會承擔。這種做法被工會學界譽為工會干部管理體制創新的“黃石模式”,隨後許多地區開始進行不同層次的工會工作職業化的探索。

 職業工會 我國工會干部職業化進程中不利於維權的問題解析

  近年來,工會干部職業化在維權工作上取得了可喜成績,但是仍處於不斷探索的過程中,在實踐中遇到了許多壓力和障礙。

  定位與職責不清導致工會職能 “包羅萬像”。按照委托代理理論的觀點,當代理人需要同時完成多項任務時,因時間資源有限,他在各項任務上的時間分配將此消彼長。又因委托人對各項工作的監督和觀測的難易程度不同,每個“理性的代理人”都會更多地關注易被監督和觀測到的工作。②我國《工會法》在指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的同時,又規定“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工會勞保權益”。這種“雙維護”的工會職能定位使工會希望把自己的職能定得“包羅萬像”,唯恐做得不全面,卻忽略了其本質任務——維權。

  工會干部的專業化能力局限弱化了維權效果。我國現階段許多基層工會干部群體由以前曾做黨群工作的人員構成,他們在工會工作方面的專業能力普遍存在缺陷。在勞資雙方溝通的過程中,因雙方知識和信息不對稱,他們在與職業化程度較高的資方代表談判的過程中,很容易處於弱勢地位,難以有效完成勞動者交予的維權重任。

  經費收繳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制約著工會工作開展。依照我國《工會法》規定,工會經費主要有兩個來源,即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建立工會組織的各單位按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提交的經費。工會經費是工會生存與發展的物質保公所健保障,是工會工作順利開展的經濟基礎。雖然我國工會每年建會和會員發展的規模都在不斷擴大,但會費收入卻遠遠未能實現相應幅度的增長。在課題調研中了解到,許多地方工會深感經費收繳之困難,每年要花費巨大的時間精力成本在工會會費的收繳上,而不是維權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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