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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吉林將軍為發行彩財神廟台中票頒發的彩票章程

彩票的發行,始於15世紀的歐洲。我國直到清末才開始發行彩票。當時清王朝剛與八國聯軍簽訂《辛醜條約》,戰爭慘遭失敗後又需向侵略者繳納巨額賠款,財政 狀況捉襟見肘。為此,清政府不得不開始學習西方的“先進經驗”,在全國範圍內發行彩票,斂財籌款。最初,是、安徽、湖北等內地省份借賑災等名義,由政府發 行,籌募賑款,繼而舉國效仿,出現了官督商辦等名目繁多的彩票。至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也開始正式發行彩票了。省檔案館保存的部分檔案真實地記錄 了清末首次彩票發行的全過程。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由裕康等人上書吉林將軍長順,認為“就地籌款,以濟兵餉,莫如彩票”。因而主張效仿關內各收驚省, 發行彩票,以濟軍需。此外,他們還建議采取內地省份較普遍的官督商辦的方式,並計劃選用貽源當鋪為擔保方,以防種種不測。同時,他們還草擬了彩票發行章 程,建議盡快籌辦發行彩票。此份彩票發行章程共計8條,章程規定了彩票的名稱、每期彩票的發行量與間隔時間、售彩開彩的方式與地點、中彩額度、售彩所得的 分配比例,確定了售彩工作的經辦人和售彩對像以及確保售彩工作公正無私的措施等等。

在這份章程中對每期彩票的發行量及中彩額度是這樣規定的:“彩票每次以一萬張為度,惟開辦之初,未便過事鋪張。出票必先從減,按月陸續擴充,以期事歸實 際,方可經久。擬第一次出票五千張,一張作為十條,每張四元。如果踊躍出售,量情形選次加增。”“開彩必須從優,方能鼓舞人心,俾皆樂於從事。擬頭彩一 張,得一萬元;二彩一張,得三千元;三彩一張,得一千元;四彩一張,得五百元;五彩五張,各得一百元;六彩十五張,各得五十元;七彩二十五張,各得三十 元;八彩收驚方法三十五張,各得二十元;九彩五十張,各得十二元;十彩八百一十二張,各得八元。附彩頭上下各一張,各得二百元;附二彩上下各一張,各台中南天宮得一百元;附三彩上下各一張,各得五十元。統共紅彩大票九百五十二張之多,用洋二萬五千元。”“彩票在各處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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